环保部专家:加快建立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

环保部专家:加快建立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

2016-06-01 11:25第一财经章轲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5月31日颁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6月1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是我国土壤环境管理的重大任务。

 土壤治理短板是缺长效机制

董战峰介绍,从国际经验,美国、英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在土壤污染治理上主要体现在四个“重视”:重视立法与标准体系建设、重视污染者付费机制构建、重视投融资机制创新、重视社会治理机制完善。

董战峰说,尽管造成当前我国严重的土壤污染态势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缺乏长效机制一直是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的短板。他分析说,总体来看,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尚面临六大问题,需要尽快系统考虑予以突破。

投入需求量大。根据欧美国家经验,土壤保护成本、土地可持续管理成本(重点是防控风险)与场地修复成本基本上是1∶10∶100的关系。由于我国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无论是削减存量,还是控制增量,防范风险等都需要大量投入,土壤治理的投入规模可能会是十万亿元规模。

责任体系未建立。土壤修复既有存量修复治理问题,也有增量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责任主体不明确,归责范围不清晰,污染修复治理责任难以分工落实,损害求偿机制和污染收费机制无法确立。

激励机制不完善。修复治理的融资机制缺失,无法有效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本力量;污染治理责任分担机制没形成,治理费用和渠道问题难以解决;修复治理市场机制不到位,土壤修复治理的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无法实现等。

法制标准不健全。尽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议程,但是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尚需时日。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关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产业标准、技术指引等还存在缺项和短板,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标准、技术导则体系的系统化建设。

社会治理不得力。因土壤污染发生的环境权益侵害事件时有发生,健康和财产损害救济机制还不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尚不健全。

配套能力不到位。土壤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方法未建立,治理技术清单,特别是BAT(最佳适用技术)技术清单,需要尽快研制;从事土壤污染治理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的从业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修复治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招投标机制还不健全;土壤环境质量本底不清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关键技术参数还不够,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的监测、评价、治理技术装备缺乏。

“四管齐下”推动污染治理

“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长效机制需要综合考虑、系统调控、理清重点、明确方向。”董战峰建议“四管齐下”,推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长效机制建设。

他说,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注重技术标准和基准制定基础性工作,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法律框架,地方立法空白等。形成法律法规-基准标准-导则指南-政策措施链条体系,逐步实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控制增量、消化存量”。

“其次,责任公平分担是基础。”董战峰解释说,土壤污染治理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于造成的损害责任,无论是财产性、精神性还是其他生态环境损害都应明确。修复治理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范围可以逐步扩大,尽快由财产性、健康损害向涵盖生态环境损害转变。对于历史性遗留的污染性土壤修复治理要一分为二,政府要起到主导和引导功能。

此外,形成有效的激励是关键。董战峰认为,政府不仅要加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资金投入水平,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创新投融资政策,建立有效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力量,逐步由政府主导、市场为辅向财政引导、企业施治、市场为主、社会参与格局转变,形成健全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市场化机制,解决土壤修复治理资金缺口过大问题,推进建立完善的专业化、市场化的土壤修复治理产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最后,健全社会治理是核心。”董战峰说,应重视加强涉土环境信息公开,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形成便利的公众参与渠道和灵活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中的决策参与、监管监督作用,推进土壤污染损害公益诉讼,保障公众环境健康权益。

推进“六大长效机制”建设

董战峰对记者表示,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形势严峻,任务艰巨、挑战巨大,需要加快长效机制建设,从根本和长远上为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与维护,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健康居住环境。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六大长效机制建设。

创建公平合理的政、企责任分担机制。政府除了直接投资实施修复治理工作外,更主要的是要重视通过政策机制创新,推进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对于可以明确责任归属的使用者、产生者、运输者等,则按“污染者付费”原则落实这些企业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经济责任。建立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形成稳健的土壤修复治理投入机制。建议将土壤环境保护各类必要费用整合进环保预算科目,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提取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土壤环境保护,建议从各地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中央和地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使用。设立两层级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国家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资金、各地提取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环境税费等构成;地方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由本级财政资金、提取的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市场融资构成。基金实施专门用途管理,可采用商业委托专门的职业化理财公司来管理基金,使其良性运作并保值增值。

建立有效的土壤修复治理融资机制。对涉土行业严格实施绿色信贷,加大对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的信贷支持,对污染场地修复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政府提供担保来负责降低贷方的风险。推进将环境风险管理纳入绿色信贷评估技术体系中,开发促进棕地物业发展项目的融资产品,严格限制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开土壤污染保险,实行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有色金属、化工医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对企业部分保费进行补贴鼓励企业投保,建立并逐步完善环境责任险制度,形成土壤污染风险分散的社会化机制。

构建完善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市场机制。完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创新债券、股票、创业板块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土壤修复产业,对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且具有示范意义的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优先予以扶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创新市场经济政策机制。严格限制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行土壤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动形成有效的多方社会治理机制。将涉土企业的环境信用作为新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对重点行业涉土企业实施环境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账户。

建设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法律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党政领导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制,对领导干部离任实施生态审计,建立严格的土壤污染任追究机制。建立土壤污染监控系统及信息平台,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土壤污染健康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研发及公开。(转载自第一财经)


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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